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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咨询 | 东方甄选的五常大米为何强调标准为GB/T 19266——带你走进地理标志 日期:2023-01-05 浏览量 : 1926 来源: 本站

今年新东方转型做农产品带货的直播平台东方甄选爆红网络,“售货员”董宇辉凭借其深厚的知识储备、敏捷的思维和出众的口才,被称为“知识带货”,每次直播都吸引大量粉丝直播听课 。“我没有带你去看过长白山皑皑的白雪;我没有带你去感受过十月田间吹过的微风;我没有带你去看过沉甸甸地弯下腰,犹如智者一般的谷穗。我没有带你去见证这一切,但是,亲爱的,我可以让你品尝这样的大米。”这就是董宇辉最开始带货五常大米时输出的小作文,让我们对于那一口米充满了向往。而在讲品介绍时,他重点强调了五常大米的执行标准是GB/T 19266,为什么要强调这个标准呢?

原来五常大米是我国地理标志产品,其产自特定地域,有当地的特色,是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国家标准为GB/T 19266。我们也可以去看一下家里大米的外包装说明,标准的大米的国家标准都是GB/T 1354,无论卖米的人怎么说的天花乱坠,只要看到说明标注的是GB/T 1354,都是标准的大米,而非有特定特色的大米,类似比较著名的还有标准为GB/T 18824的辽宁盘锦大米,标准为GB/T 20040的黑龙江方正大米。

《民法典》将地理标志规定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从分类上看,大致可以分为农产品和工艺品,农产品如我们所熟知的平谷大桃、宁夏枸杞,工艺品如湘绣等,其中农产品占到90%以上。地理标志产品这个名词在国内还不是那么广为人知,但其实它与我们的生活联系非常紧密。通俗的讲,地理标志产品可以理解成特产,而区别就在于一般所说的特产是在人们社会活动中通过口碑的流传自然形成的,而地理标志产品是由国家相关部门经过严格审核认定的,其产品质量由国家背书,从而能达到对特定产品质量的保证。唐代杜牧《过华清宫绝句三首》其一中写道“一骑红尘妃子笑,无人知是荔枝来”,这句著名的诗句批判的是唐玄宗不惜劳民伤财为杨贵妃供应荔枝,而从侧面也展现出当时广西荔枝这种特产的甘甜在社会上广为流传,让人追寻。得益于现代物流、保鲜技术等的发展,广西的甘甜荔枝已经能很方便的销往全国各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特产浦北妃子笑荔枝也在2020年登记成为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国际上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起源于14世纪的法国,当时的查理五世向洛克福奶酪颁发了皇家许可证,开创了对原产地名称保护的先河。1883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第一次将原产地名称纳入工业产权的客体体系。1891年,部分国家签订了《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该协定对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问题作出专门规定。1958年签订的《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简称《里斯本协定》)详细规定了原产地名称保护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是《巴黎公约》体系内第一部专门规定原产地名称保护的国际条约。1994年通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协定》)首次使用“地理标志”的概念,对地理标志进行了定义并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提出了要求。

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较国际上起步较晚,最早开始对地理标志实施保护源于1985年中国正式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经过长时间的探索和发展,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台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原农业部出台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形成了三套申请保护体系。原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办理的,称为中国地理标志(GI);原质检局办理的,称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PGI);原农业部办理的,称为农产品地理标志(AGI)。显然这样的多头管理不仅造成地理标志注册人及社会公众困惑与混淆,而且也不利于对地理标志的培育和保护。2020年4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354号),将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标志和原国家质检总局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合并为统一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就成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红标)和农业农村部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绿标)。近期农业农村部回复提问称:2022年3月,农业农村部已停止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工作,包括受理、评审、公示和公告,2022年制定的有关登记计划也相应停止实施,正配合国家知识产权局构建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在这样的发展趋势下,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有望进一步优化。


经过8年谈判,2020年9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正式签订,协定对地理标志设定了高水平的保护规则,并在附录中纳入双方各275项具有各自地区特色的地理标志产品。这一协定的签订是我国地理标志走出去的重大成果,同时也展现出地理标志发展的广阔前景。


在当前知识产权强国、文旅融合的大背景下,国家图书馆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也正积极在地理标志认证、发展、维权等方面进行研究和开拓服务,希望能助力我国地理标志的发展行稳致远!


参考文献:

[1] 李涛,王思明,高芳.中国地理标志品牌发展报告2019.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0

[2]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汇编.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2022

[3] 曾德国.地理标志概论.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21

[4]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组.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指南.杭州 : 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2020

[5]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2019年7月31日

[6] 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354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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